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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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
( 73年04月18日)
第 10 條
本局對外公文,以經濟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遵照部頒應行轉辦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