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專門委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七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二人或三人,技正五十人至五十八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十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編審一人或二人,專員十二人至二十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三十人至四十人,科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人,科員八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九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組長、副組長及科長職位,得由技正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