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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二 章 技師懲戒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 ( 110年04月23日)
第 14 條
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技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技師證書字號及所屬之技師公會。
二、執業機構名稱、地址及執業執照字號。
三、決議主文及事實理由。
四、出席委員姓名。
五、決議之年、月、日。
六、不服決議之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