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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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二 章 技師懲戒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
( 110年04月23日)
第 6 條
懲戒委員會收到報請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懲戒委員會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案件非屬懲戒委員會之權限者。
二、案件非屬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列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所報請者。
三、案件未列舉被付懲戒技師違失事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