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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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二 章 技師懲戒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
( 110年04月23日)
第 8 條
懲戒委員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