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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二 章 技師懲戒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 ( 110年04月23日)
第 9 條
懲戒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