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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組織通則  ( 67年03月25日)
第 3 條
各辦事處視業務繁簡,分為一、二等,其設立、等次,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報請經濟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各辦事處應標明各該所在地或區域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