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華經濟研究院設置條例  ( 70年02月02日)
第 6 條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業務有關人員聘任之。

選任董事,首屆由行政院院長就經濟學者專家及工商人士聘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