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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組織條例  ( 73年11月28日)
第 6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專門委員三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三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秘書一人或二人,技正四人至十人,稽核一人至三人,編審一人至三人,科長六人至八人,專員五人至十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二人,稽核一人,編審一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技士六人至十人,科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三人,科員四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四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組長、副組長及科長職位,得由技正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