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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 81年11月23日)
第 4 條
綜合計畫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研究發展政策、方案及計畫之研擬、規劃、推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二、原子能研究與應用機構設置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三、國內外有關原子能科學機構之合作及連繫事項。
四、核子保防業務之連繫、執行、監督及核擬事項。
五、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人才之儲備與出國進修之選送及統籌事項。
六、原子能科學教育輔導與發展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七、核子事故應變計畫之策劃及執行事項。
八、原子能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統籌電腦資訊業務之規劃、推行等事項。
九、原子能科學與技術專利權之讓與及合作事項。
十、核子事故之評估、賠償與保險等有關事項。
十一、原子能刊物之編譯及出版發行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綜合計畫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