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1年10月13日)
第 2 條
本委員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原子能法規制(訂)定案、修正案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原子能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事項。
四、原子能國際條約及協定之審議。
五、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六、原子能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研究及管理事項。
七、原子能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事項。
八、原子能法規令函解釋之整理及編印事項。
九、其他有關法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