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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1年10月13日)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請學者專家或指派本會及所屬機關高級人員兼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前項之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