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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1年10月13日)
第 5 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二人至四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督導,辦理本委員會業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會法定員額內調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