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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組織條例  ( 79年01月05日)
第 6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由研究員兼任;組長十一人、副組長二十人至三十人,均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研究員六十人至七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研究員二百十人至二百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百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五人至七人得由副研究員兼任;秘書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研究員一百六十五人至一百七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研究助理一百人至一百二十人,技術員六百人至六百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雇員十人至四十人。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