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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  ( 85年07月17日)
第 2 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輻射偵測計畫之研擬及推動事項。
二、環境中天然輻射之偵測事項。
三、放射性落塵之偵測事項。
四、食物及飲用水放射性含量之偵測事項。
五、核設施及放射性物質使用單位周圍環境之監測事項。
六、放射性產品與廢料處理、貯存、運輸及最終處置等場所周圍環境輻射之監測事項。
七、核設施意外事故之環境輻射偵測及放射性分析事項。
八、國民輻射劑量之評估事項。
九、環境輻射偵測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十、輻射偵測結果異常情形之立即發布事項,並應定期公布輻射偵測、監測及評估之相關結果。
十一、其他有關輻射偵測、監測及評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