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  ( 85年01月26日)
第 11 條
本局對外公文,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依照會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二、曾經報會核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