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一人至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其中副組長四人,得由技正兼任;主任二人,專門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四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二十二人得由技正兼任;秘書八人至十人,技正七十九人至八十五人,督導八人至十人,分析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三人,技正二十八人,督導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至三人,管理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一百五十八人至一百六十六人,科員六十六人至七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三十八人至五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十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八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十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