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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8年11月27日)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二年,由局長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權利人代表、利用人代表及本局業務有關人員兼任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