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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 88年11月17日)
第 8 條
當事人對於下列電路布局權之爭端得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調解之:
一、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之補償金。
二、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損害賠償。
三、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