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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 88年11月17日)
第 9 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以書面為之,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國籍、住、居所。
三、調解事由。
四、爭議要點。

前項申請書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當事人委任代理人者,應出具委任書。

代理人變更或解任時,委任人應以書面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