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利與自來水政策、法規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水利與自來水事業之調查、規劃及興辦之審議、協調與督導事項。
三、河川流域保育經理之整體調查規劃、治理計畫之擬訂及水土資源經理分工協調事項。
四、水道變更、防護與治理計畫之擬訂、執行及審議事項。
五、水資源調查、開發、利用、保育、經營管理及統籌調配事項。
六、水權登記、管理及監督事項。
七、水庫安全、經營管理、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及水源涵養保護事項。
八、自來水事業及其他水利團體之指導、監督事項。
九、水文測驗調查、水利資訊系統建立、科技發展、技術合作、試驗研究及資料處理服務事項。
十、中央水、旱災之防救事項。
十一、執行農田水利事業興辦、管理、審議、協調及接受委託督導農田水利事業團體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