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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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 91年01月25日)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法制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