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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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 91年01月25日)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