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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 91年01月25日)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