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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  ( 91年01月25日)
第 2 條
經濟部水利署設北、中、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各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資源調查、規劃與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二、水資源調配、協調、仲裁、水權登記與管理、基金管理運用及水利設施檢查、維護事項。
三、水庫安全、經營管理與集水區保育及治理事項。
四、水文觀測及資訊系統研究發展運用事項。
五、水資源工程之興辦、設計、用地取得、工務行政、監工及災害防救事項。
六、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