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經濟部礦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 93年03月11日)
第 10 條
本局為推行礦場及土石採取場之保安業務,得於礦場及土石採取場密集地區設礦場保安中心。
前項礦場保安中心最多不得超過五處,中心置主任,由技正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