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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 90年03月14日)
第 10 條
本公司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前項委員會所需人員,就公司或其附屬機構現有員額調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