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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 90年03月14日)
第 2 條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設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企劃處:中長程發展、經建計畫、重大投資、資源規劃、經營策略、專案分析評估研究發展及其他企劃控制事項。
二、工務處:工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督導及工程招標等事項。
三、供水處:水源保育、管理、運用、調配、給水設備維護、更新操作及生產力運用與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有關規章制度之訂定及執行事項。
四、營業處:各項營業章則之擬訂、營業目標之推廣、水表管理、用水設備管理、用戶服務管理、營收稽核與營業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其他有關業務事項。
五、財務處:財務計畫、費率核計、股權管理、資金籌措與償付、資金調度、出納、財產管理、用地取得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六、材料處:機料器材之採購、檢驗及儲運管理之執行督導等事項。
七、水質處:水質檢驗及淨水、事業廢水處理、水污染防治之策劃、研究、審查、督導、考核等事項。
八、資訊中心:資訊系統發展與相關作業之策劃、審查、推展、督導及執行等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
九、行政室:文書、檔案、庶務、公共關係、公文稽核與管制、法律事務及不屬其他處、中心、室之事項。

前項各處、中心、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