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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 90年03月14日)
第 8 條
各區管理處設廠、所、隊,廠置廠長、所置主任、隊置隊長,由工程師或管理師兼任,廠、所、隊得視業務需要設股辦事,股長由工程員或業務員以上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