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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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
( 102年06月24日)
第 3 條
本會顧問得就本會掌理有關原子能科學發展、核子設施安全管制、游離輻射安全防護、原子能技術應用及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等事項,向主任委員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本會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顧問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本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得列席前項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