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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 99年09月02日)
第 10 條
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機構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服務中心得置副主任一人,襄助機構業務;特等編制之服務中心,得置副主任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