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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 99年09月02日)
第 8 條
三等編制之服務中心不分組辦事。

二等編制之服務中心得分二組辦事;其設有污水處理廠者,得分三組辦事。

一等編制之服務中心得分二組至三組辦事。

特等編制之服務中心之分組,依業務需要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