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永續能源發展、能源安全、能源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及推動。
二、能源相關事業因應全球氣候變遷之溫室氣體減緩與調適策略之規劃及推動。
三、能源之取得、儲存、轉換與提升供需可靠度之規劃及推動。
四、能源價格與費率之研擬及審議作業。
五、能源事業之管理、輔導及監督。
六、節約能源、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與新及再生能源發展之規劃、示範應用及推廣。
七、能源有關技術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八、能源經濟與能源資訊之調查、統計、分析及應用。
九、能源有關之國際事務參與及國際合作。
十、其他有關能源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