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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 112年06月21日)
第 24 條
本院進用之人員,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院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及院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院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