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 112年06月21日)
第 31 條
原機關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因機關改制本院而隨同移轉者,由原機關列冊移交本院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配合移轉者,得準用第二十六條規定,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辦理退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