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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 112年06月21日)
第 35 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院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前項經費超過本院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院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院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院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