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民生化工產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化學材料、複合材料與塑橡膠製品產業政策、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二、特用化學品、特殊材料、印刷與建材產業政策、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三、人用製藥、醫療器材、應用生技與農環、動物用藥產業政策、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四、食品、飼料與健康福祉產業政策、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五、紡織、鞋類、袋包箱與運動休閒產業政策、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六、民生化工產業發展之平台建置、跨領域整合、人才培訓及產業輔導。
七、民生化工產業機器儀器設備國內無產製證明、進口貨品適用減免繳納稅捐用途證明之核發及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之查定。
八、其他有關民生化工產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