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雙邊貿易一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亞太、南亞與中東等國家之經貿合作、推廣、對話會議及貿易障礙之排除。
二、轄區雙邊貿易政策之規劃與經貿工作計畫之規劃、擬訂及執行。
三、與轄區國家洽簽經貿協定(協議)或合作備忘錄之推動及簽署經貿協定(協議)後相關工作之執行。
四、轄區國家之雙邊高層互訪及外賓接待。
五、轄區經貿情勢資訊與重要法規之蒐集及分析。
六、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貿易救濟措施相關業務之處理。
七、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貿易相關業務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亞太、南亞及中東等國家雙邊經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