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經濟部能源署處務規程  ( 112年09月25日)
第 10 條
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太陽光電、小水力、地熱與生質能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獎勵機制之推動。
二、太陽光電、小水力、地熱與生質能再生能源躉購費率之擬訂。
三、太陽光電、小水力、地熱與生質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示範獎勵、設置推動、設備認定及查核。
四、太陽光電、小水力、地熱與生質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爭議之調處。
五、太陽光電、小水力、地熱與生質能再生能源技術研發與示範應用、發展及推廣之國際合作。
六、太陽光電、小水力、地熱與生質能再生能源國土利用及空間分布之規劃。
七、太陽光電、小水力、地熱與生質能再生能源專區之規劃及推動。
八、太陽光電、小水力、地熱與生質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相關收費之研訂、修正及管理。
九、太陽光電共同升壓站政策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解釋之擬議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再生能源管理及推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