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電力發展及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電力之政策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解釋之擬議及推動。
二、公用售電業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計算公式之研訂、修正與各種收費費率之審議及核定。
三、電力技術與安全相關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四、電業登記業務與相關營運監督、自用發電設備及合格汽電共生系統之管理。
五、電力穩定供應措施之研訂及推動。
六、電業與電力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七、用戶用電權益之監督及管理。
八、輸配電業與發電業間及電業與用戶、售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間爭議之調處。
九、電力發展及電力市場管理之國際合作。
十、其他有關電力發展及電力市場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