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再生與前瞻能源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再生與前瞻能源發展政策、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解釋之擬議及推動。
二、風力、海洋能再生能源、前瞻能源推廣目標與獎勵機制之研訂及推動。
三、風力、海洋能再生能源躉購費率之擬訂。
四、再生能源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五、風力發電設備、海洋能發電設備之示範獎勵、設置推動、設備認定及查核。
六、風力、海洋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爭議之調處。
七、碳封存技術研發與示範應用、發展及推廣之國際合作。
八、綠能專區管理、綠能基礎建設之相關規劃、推動及管考。
九、風力、海洋能再生能源、前瞻能源技術研發與示範應用、發展及推廣之國際合作。
十、其他有關再生與前瞻能源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