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智慧財產權相關國際事務之處理。
二、商標法規、著作權法規以外,其他本局主管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解釋之擬議,相關業務涉及法規適用疑義之諮詢及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三、智慧財產權相關組織之資料交流、聯繫及合作;智慧財產權圖書與資料之蒐集、典藏、管理及館際合作;本國專利資料之英譯作業、資料服務閱覽室及各地區服務處業務之處理。
四、智慧財產權月報、年報與相關出版及發行、智慧財產權統計資料之分析。
五、本局施政計畫之研擬、協調與管考及智慧財產權政策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及法律事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