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
( 112年09月25日)
第 6 條
開發營建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設置與用地變更計畫之研擬、審查及推動。
二、園區編定、變更、廢止之審查及輔導。
三、園區環境影響評估及差異分析之研擬。
四、園區開發計畫之執行及工程督導。
五、園區土地、建物之取得與園區開發完成後之租售及管理機制之研擬。
六、園區開發成本之認定、查核及結算。
七、園區更新計畫之研擬及工程督導。
八、園區一般公共設施之維護督導。
九、科技產業園區建築管理業務之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園區開發營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