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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規程  ( 112年09月26日)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天然背景輻射之調查。
二、全國放射性落塵之調查。
三、核子設施與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等場所周圍環境輻射之監測。
四、核子事故環境輻射之偵測。
五、環境輻射偵測及監測資訊之公開。
六、放射性分析技術之研究發展。
七、環境輻射偵測及監測技術之研究發展。
八、輻射災害預防、整備及應變之支援。
九、國民輻射劑量之評估。
十、其他有關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