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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處務規程  ( 112年09月25日)
第 12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