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條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政策、計畫與資訊業務之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二、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與共用服務之規劃、建置、協調及推動。
三、本部經濟資料治理與加值應用之規劃、建置、協調及推動。
四、投資審議、工業產銷存統計、中小企業等經濟業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協調及推動。
五、本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財團法人)資通安全管理機制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管理制度與防護監控共用機制之規劃、建置、協調及推動。
七、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基礎應用環境與共用資訊資源之規劃、建置、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資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