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第四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動行政料:
(一)關於加工出口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動行政業務推展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加工出口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動法規之諮詢、研議及修訂建議事項。
(三)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組織之建立及輔導事項。
(四)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工會業務之督導及推動事項。
(五)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舉辦勞資會議及簽訂團體協約事項。
(六)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工作規則之審查事項。
(七)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資爭議之協調處理事項。
(八)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保險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督導事項。
(九)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教育之督導及推行事項。
(十)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福利之督導及推行事項。
二、勞動檢查科:
(一)關於加工出口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動檢查業務推展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加工出口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諮詢及研議修訂建議事項。
(三)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動條件與勞工安全衛生之督導檢查及改進事項。
(四)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安全衛生宣導及輔導事項。
(五)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發證事項。
(六)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督導及改進事項。
(七)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有害物質作業環境之督導及檢查事項。
(八)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安全衛生自動檢查之督導及推行事項。
(九)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督導事項。
(十)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審核事項。
三、環保景觀科:
(一)關於加工出口區空氣污染防制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二)關於加工出口區噪音振動防制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三)關於加工出口區水污染防治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四)關於所在區環保站及清潔隊業務之督導事項。
(五)關於加工出口區環保法規之宣導及輔導事項。
(六)關於加工出口區毒性化學物質防制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七)關於加工出口區病媒防制之督導及管理事項。
(八)關於加工出口區一般與有害事業廢棄物相關業務規劃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加工出口區環境品質監測與檢驗相關業務之督導及管理事項。
(十)關於加工出口區公害糾紛處理相關業務之協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