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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會議 ( 88年10月27日)
第 13 條
本處處務會議定期舉行,研商及協調重要業務,以處長、副處長、主任秘書、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所屬分處分處長及經處長指定人員出席,必要時得指定業務有關人員列席。

第 14 條
本處業務檢討會,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