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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 四 章 附則 ( 88年10月27日)
第 15 條
本處文書管理、檔案管理、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及事務管理,除依照有關法令規定外,其實施要點由本處另定之。

第 16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