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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辦事細則   第 二 章 職掌 ( 97年09月17日)
第 12 條
秘書承分處長、副分處長之命,綜核各課室文稿代行判發,並督導秘書室有關業務及內外工作之聯繫協調。

課長及室主任承分處長、副分處長之命,督導所屬處理各該課室業務。

技正、專員、課員、技士、辦事員、書記各承其上級長官之命,處理公務。